10月9日,由市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日照市個人信用積分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這是我市個人信用建設的第一部規范性文件,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提高公民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建立健全守信激勵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包括總則、信息分類與歸集、信用評價、信用查詢和應用、權益保障、附則六章,具體細化為27條,對個人信用積分的應用原則、應用場景、激勵措施等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明確了個人信用分的定義、評價范圍、評價原則。個人信用積分是依據日照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的個人公共信用信息,通過設定的積分規則,計算得出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分數?!掇k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常住人口,包括本市戶籍人口及持有居住證的外來人口。個人信用積分的建設、應用、管理以及個人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遵循合法安全、客觀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不得侵犯個人隱私。
?《辦法》明確了信用評價采用基礎分1000分進行計算,規定了信用極好、信用優秀、信用良好、信用中等、信用較差和信用極差的評價等級和分值范圍,規范了加減分事項標準,同時明確個人信用積分每月15日更新;個人可通過“信用中國(山東日照)”網進行信用積分和等級查詢,也可持本人身份證到日照市社會信用中心查詢個人公共信用報告。
?《辦法》以鼓勵誠信行為為主,鼓勵個人積極參加社會各項誠信活動,積極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個人信用積分可通過獲得國家級、省級、地市級榮譽進行加分,同時也可通過參加志愿服務、慈善捐助等社會公益活動獲得加分提升,助推全社會“知信、守信、用信”,形成“講誠實、重信用、守規則”的社會風尚。
?《辦法》突出創新探索,注重民生應用。明確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評先選優、辦理行政許可、提供公共服務和安排財政資金過程中,應制定相關政策,對個人信用等級較高的群體實行綠色通道、容缺受理、免交押金、折扣減免等優惠政策。鼓勵市場主體查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下步將進一步結合我市實際,積極開發探索基于個人信用積分的“信易行”“信易借”“信易租”“信易購”等多元化的“信易+”應用場景,促進信用惠民便利化。
日照市個人信用積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公民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建立健全守信激勵機制,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98號)《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通知》(魯政辦發〔2018〕19號)《日照市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日政辦發〔2019〕5號)以及國家部委聯合制定的有關聯合獎懲合作備忘錄等文件精神,結合日照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信用積分是依據日照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的個人公共信用信息,通過設定的積分規則,計算得出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分數。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常住人口,包括本市戶籍人口及持有居住證的外來人口。
第四條 個人信用積分的建設、應用、管理以及個人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客觀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不得侵犯個人隱私。
第五條 日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個人信用積分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日照市社會信用中心負責個人信用積分的運營和維護工作。
第二章 信用分類與歸集
第六條 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三類。
第七條 基本信息包括:
(一)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二)戶籍所在地、職業信息;
(三)學歷、政治面貌、婚姻狀況;
(四)資質資格、行政許可信息;
(五)其他反映個人基本狀況的有關信息。
第八條 失信信息是指經過信用信息提供者認定,對判斷個人信用狀況起負面消極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拒不繳納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社會保險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損害社會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發布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四)能夠反映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事項。
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或者違法行為輕微且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行政處罰信息,不納入個人失信信息。
第九條 其他信息是指經過信用信息提供者認定,對判斷個人信用狀況起正面積極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表彰、獎勵等信息;
(二)參加社會公益、志愿服務等信息;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條 其他信息中表彰、獎勵等信息有效期由相關認定部門(單位)結合相關主體誠實守信情況確定,參與社會公益、志愿服務等信息有效期為認定之日起1年。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個人公共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相關認定部門(單位)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提供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時效性負責。
第三章 信用評價
第十二條 個人信用評價以信用積分形式表現,遵循合法、客觀、公正、準確原則,保護個人隱私。
第十三條 個人信用分采用千分制計算,默認基礎分為1000分,在此基礎上依據個人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進行不同程度的減分和加分,分數越高表明信用越好。
第十四條 個人信用積分從高到低設立6個等級,依次為:信用極好(AAA級)、信用優秀(AA級)、信用良好(A級)、信用中等(B級)、信用較差(C級)、信用極差(D級)。具體對應關系如下所示:
(一)分值在1200分及以上的為AAA級(信用極好)
(二)分值在1050-1199分的為AA級(信用優秀)
(三)分值在950-1049分的為A級(信用良好)
(四)分值在850-949分的為B級(信用中等)
(五)分值在700-849分的為C級(信用較差)
(六)分值在700分以下的為D級(信用極差)
第十五條 國家級、省級、地市級榮譽信息分別加30、20、10分。個人行政處罰信息根據主管部門認定的處罰程度依次扣30、20、10分。其他加分、減分情況由認定部門(單位)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商決定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個人信用積分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根據歸集的個人公共信用信息自動計算生成,每月15日更新。
第十七條 個人信用積分可以通過參加志愿服務、慈善捐助等社會公益活動獲得加分提升,也可以通過國家、省、市有關信用修復的有關規定,爭取縮短失信行為評價期限,重建良好信用。
第四章 信用查詢和應用
第十八條 日照市社會信用中心應建立個人信用積分查詢流程,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相關保密制度,采取脫敏等技術手段,確保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安全。
第十九條 個人可通過“信用中國(山東日照)”門戶網站經過實名認證后查詢個人信用積分和等級,也可持本人身份證到日照市社會信用中心查詢個人公共信用報告?!?/span>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評先選優、辦理行政許可、提供公共服務和安排財政資金過程中,應制定相關政策,對個人信用等級較高的群體實行綠色通道、容缺受理、免交押金、折扣減免、優先提供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鼓勵市場主體查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開發基于個人信用積分的“信易行”“信易借”“信易租”“信易購”等多元化的“信易+”服務,促進信用惠民便利化。
第二十二條 鼓勵自然人和法人在開展金融活動、市場交易、企業治理、行業管理、勞動用工、社會公益等商業活動或其他活動前,積極使用個人公共信用報告核查,以降低信用風險。
第五章 權益保護
第二十三條 個人認為信用積分有誤,可向日照市社會信用中心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市社會信用中心按照《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有關規定核查處理,發現信息不一致的予以更正,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復,國家和省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完成信用修復的失信信息,不作為個人信用積分的計算依據。
第二十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可靠、完整,防止信息泄露,確保個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對個人信用積分評價標準進行更新、修正、補充與完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