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衛生健康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以下簡稱“基衛法”)已于2019年12月28日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基衛法”的出臺,不僅將大衛生、大健康理念融入法律,也明確了醫療衛生監督機構的行政執法地位和職能要求,為今后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發展指明了方向。
監管體系01
? 國家建立健全機構自治、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相結合的醫療衛生綜合監督管理體系
? 醫療衛生行業實行屬地化、全行業監督管理
?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藥品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建立溝通協商機制
? 有關部門未履行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相關職責的約談制度
? 建立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評估制度
? 國家保護公民個人健康信息
? 建立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等信用記錄制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 積極培育醫療衛生行業組織
? 國家建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機制
衛生監督02
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依法開展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等行政執法工作?!痘踞t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四條最終明確了衛生監督機構的行政執法職能。
社會監督03
★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進行社會監督。
★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